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醫患責任問題的解讀引發熱議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工作報告,關於醫療機構和醫生承擔診療義務的明確闡述引起了廣泛關注。
據新華社報道,“最高法”報告中的法律解釋為處理醫患糾紛提供了更具指導性的法律依據,為確保患者獲得規範診療提供了保障。
專家解讀醫患糾紛責任認定難的原因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展曙光表示,醫患糾紛責任認定難在於其責任範圍廣泛、認定複雜。在面對此類問題時,通常需要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24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如遇下列情形之一,將不承擔賠償責任:患者或其親屬未配合診療規範要求;醫務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已盡合理診療義務;醫療水平限制導致難以診療。
在這一過程中,張文波律師指出,“醫療過錯責任比例分析中存在主觀性較強的問題,第三方評估標準的不一致等原因,讓醫患責任認定變得更加困難。”
探討醫療糾紛責任認定新思路
針對醫療損害責任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我國持續進行法律調整。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資料,2023年,涉及故意傷害醫生犯罪的起訴人數較去年減少51.6%。
此外,醫法匯釋出的《2023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資料報告》顯示,2023年醫療責任案件總數較前一年減少2855件,說明相關政策和法規的調整有望降低醫療損害責任引發的爭議。
展曙光強調,未來應結合實際情況,從執行的角度尋求更精細的解決思路,特別是在具體判定中的操作性方面。
張文波建議,當前各地區醫療賠償標準已經日趨一致,下一步需要探討省級鑑定機構的統一性,以及單病種定性定量分析規則的制定,以提高醫患責任認定的科學性和標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