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終止借貸合同並贏得官司
近日,一家銀行因借款人將借貸資金用於另一個專案而終止了兩者之間的借貸合同並獲得了法庭支援。
根據《費加羅報》(Le Figaro)的報道,借款人申請貸款時需明確用途,若將資金用於非約定專案,則無權抱怨銀行的處罰措施。法國最高法院於1月24日判決稱,借款合同中闡明資金用途範圍的條款並不構成不公平待遇。
最新案例中,一對借款人聲稱借款目的為購買主要住宅,但卻將資金投向其他專案。銀行要求違約並要求返還資金,法院支援了銀行的決定。最高法院解釋稱,將資金用於合同約定交易是銀行發放貸款的核心條件。
故事的主人公是L夫婦,他們在2016年2月1日向Palatine銀行申請房產貸款,以購買自己的主要住宅,擔保機構為Compagnie européenne de garanties et de cautions。然而,銀行宣佈貸款無效,理由是資金流向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返還欠款。
銀行在2017年10月24日的掛號信中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商業活動證明,要求在一週內寄給銀行,否則取消貸款。法院認可銀行的權利終止貸款,因為貸款用途不符合約定。
最高上訴法院強調,“期限失效”條款並非濫用,這一條款規定如借款人不遵守義務,合同將立即終止並要求返還借款。該條款懲罰違約行為,但並未導致放款人與借款人不公平對待的情況。銀行終止合同必須事先通知並明確違約原因以及借款人需遵守的期限。
這樁案件引發人們對借貸合同內容的關注,銀行和借款人在法律框架下的權利和義務需得到清晰界定。
作者:許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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